悦家家事团队 蒋爱兵婚姻律师团队
赵老伯这个岳父真是大方,家里的房子不留给女儿,却偏偏要加女婿的名字,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01
赵女士一直忙于事业,眼光也高,慢慢地就剩下了,不知不觉到了36岁的年纪,事业成熟稳定,也开始考虑起了成家的问题。和陈先生相亲认识后,虽然感情不算深,但是好像勉强也能凑合,正当举棋不定时,赵女士意外怀孕了。
考虑到年龄和身体问题,赵女士还是决定留下这个孩子,两人奉子成婚。结婚前,赵女士的父亲赵老伯举着酒杯和未来女婿谈心:“我就这一个女儿,以后我们老两口的也就是你们的,希望你们今后好好过日子。我把我的女儿交给你了,今后希望你好好照顾她!”
小两口婚后的日子没能如赵老伯所愿安稳甜蜜,女儿出生后,两个本来没什么感情基础的人,在柴米油盐的琐碎和育儿的艰辛重压之下,反而越走越远,谁也看不惯谁。
赵老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想着自己的外孙女还这么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女儿这个年纪如果离婚的话,既不好再找对象,一个人带着孩子也艰辛。老人家的心思就是以和为贵,这个家不能散,为了维系女儿女婿的婚姻,赵老伯想出来个“妙计”。
02
这天,赵老伯把女儿女婿一家叫过来一起吃饭,席间,赵老伯说道:“我年纪大了,以后这个家就要靠你们来掌舵了。小陈,以后你就是这个家的一家之主了,你要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爸爸的责任啊。我想好了,我名下的这套房子,准备加上女婿和外孙女的名字,吃完饭我就写赠与书。”
这话一出口,女儿女婿都瞪大了双眼,没想到老爷子来这么一出。赵老伯继续说道:“女儿你呢也成家了,今后要成熟些,婚前已经给了你一套房了,所以这套房我就不加你的名字了。
赵女士还想继续说些什么,赵老伯大手一挥,心意已定,不再多言。吃完饭,赵老伯就拿出纸笔,亲笔写下了《赠与书》,将房产赠与女婿和外孙女,并承诺该赠与不能撤销。
为了笼络女婿,赵老伯的确是费尽了心思,他以为,一套房子,怎么着也把女婿拴牢了。可是本来就不紧密的两颗心走远了,就是十头牛也难拉得回,拉拉扯扯,小两口还是协议离了婚。
可是,婚离了,事情却并没有结束。协议离婚时,赵女士和陈先生并未协商如何处分赵老伯曾经说要赠与陈先生的房屋。可是不久后,陈先生将赵老伯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
赵老伯和赵女士当然不肯,赵老伯一方认为,写《赠与书》的目的是为了让女儿的婚姻更牢固,现在两人离婚了,所以赵老伯提出撤销赠与。
但是,法院的判决却出乎赵老伯和赵女士的意料,法院认为“赠与书”不可撤销,确认了陈先生对于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
03
为什么法院会这么判?悦家律师来告诉你。
赵老伯法律行为的做出过程中不仅夹杂了家庭的情感因素,还夹杂了两代家庭间、家庭财产与夫妻双方财产分配、家庭权利义务承担等各种因素,所以法院认为本案的赠与属于负有社会道德义务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本案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赵老伯对前女婿的赠与明确约定了所附条件。如果赵老伯明确约定了陈先生受赠房产的条件,则需要陈先生达成相应的义务,否则赵老伯有权撤销,但是赵老伯并没有明确设置赠与成立的条件。即使在《赠与书》中约定了女婿这个身份,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仅对应了陈先生这一特定的人,并不影响陈先生作为特定受赠人。
同时,赵老伯自愿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撤销权,属于赠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有效。
婚姻也不是买卖,不能靠钱来拴,赵老伯这下是赔了女儿又折兵了。另外,赠与也不能随随便便作出,特别是房子、车子以及贵重物品,对于未来的不确定,可以明确约定赠与成立的条件。作出赠与的时候应当谨慎使用‘不可撤销’的约定或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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