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家家事团队 蒋爱兵婚姻律师团队
01
2007年的时候,张先生快狠准地买了一套房,还办理了4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如今十几年过去,这套房的价值已经涨了好几倍,却也引发了一些争执。
房子是张先生婚前买的,也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2008年的时候,张先生和秦女士登记结婚。看到这么大笔房贷,秦女士心里着急,她想到了自己婚前存下的住房公积金。
当时闺蜜劝她:“哎呀你傻呀,这房又没有你的名字,把自己婚前的老底掏出来干嘛?虽然你俩才刚结婚,但是说句不好听的,万一你俩不在一起了呢?”
秦女士的想法很简单:“结了婚两个人就应该劲往一块使嘛,这么大笔房贷,慢慢还得要多少利息啊。就算有一天要离婚,我婚前的财产他应该不会要我的吧。”
于是,一心向家的秦女士还是把自己婚前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了出来,总共8万元,用于偿还房子的贷款本金。不仅如此,婚后秦女士也一直和张先生一起共同还房贷。
02
不过秦女士的闺蜜当初的提醒一语成谶,虽然秦女士苦心经营,但是人到中年,问题频出,张先生觉得已经对老婆没有感情了,秦女士也对丈夫慢慢寒了心。
2021年,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张先生同意离婚。不过随着房屋价值上涨,当初秦女士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已经高达37万元!双方对秦女士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张先生理所应当地认为:“秦女士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我们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我们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法官询问道:“你能举证证明秦女士提取出来这8万元婚前住房公积金有赠与你的意思表示吗?”
“那倒没有。但是即便婚前这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对啊。”张先生振振有词。
对此,秦女士也不甘示弱:“这37万元是我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全部45万元理应归我所有。”
03
像本案中的这种情况,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个人婚前财产应该归谁所有呢?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又该归属于谁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张先生主张秦女士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张先生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证证实秦女士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秦女士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依法仍为其个人所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所以,秦女士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张先生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应为秦女士个人所有。
平时生活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还是比较普遍的,但是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却较为少见。如果你也有类似的问题,欢迎咨询悦家律师,给您专业详细的解答。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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