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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把500多万遗产全留给相处一年的女友,父母坚决不干,法院怎么判?

作者:蒋爱兵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31次举报

悦家家事团队 蒋爱兵婚姻律师团队 

 

高先生(化名)40岁就因病去世了,父母还沉浸在巨大的悲伤中痛不欲生之时,儿子的生前女友小王(化名)就拿着高先生的遗嘱找上门来。小王说,高先生把他价值500万的财产都留给了自己,希望叔叔阿姨可以配合过户一下房子。

高先生爸妈不可置信:你不过和他在一起1年,房子是我们掏空积蓄买的,儿子怎么可能不顾我们老两口的死活,把钱全部给一个外人?

女友小王也不甘示弱:我这么做可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完成男友的遗愿而已!"

 

01

 

高先生本正值壮年,可没曾想,不到40岁就查出得了绝症。高先生没有结婚,当时只是有一个谈了不久的女朋友小王。得病后的高先生心灰意冷,女友知道病情后并没有离开,而是依偎在高先生怀里,说不管高先生怎么样,自己都会陪在他身边,好好照顾他,让高先生勇敢和病魔做斗争。

在女友的悉心照顾和鼓励下,高先生也燃起了活下去的斗志,积极配合治疗。

女友也的确无微不至,甚至辞掉了工作,日夜陪在高先生身边,这让高先生很是感动。高先生觉得,患难见真情,自己虽然一生未婚,但却在重病之时收获了一生挚爱,死而无憾。

为了不辜负女友对自己的这份情谊,高先生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400万元的房产,100万元的存款,还有1辆奔驰汽车,全部赠予交往1年的女友小王。女友也确实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她陪伴着高先生,直至其离世。

高先生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欲绝。在高先生的葬礼办后不久,小王来家里找到高先生爸妈,拿出了遗嘱。

 

02

 

还没从悲痛中缓过神来的高先生爸妈如遭雷劈,儿子尸骨未凉,女友就跑来家里要分遗产!更加不能接受的是,眼前这个女人又没有和儿子结婚,儿子居然把所有的财产全部给了一个外人,一分钱都没有留给生他养他的父母!这怎么可能呢?

要知道,当初为了支持儿子买房,老两口可是掏空了毕生积蓄。现在儿子比自己走得早,老两口没有了儿子,也没有了钱,这下怎么养老?

小王说自己和高先生是真感情,自己尽心尽力陪伴照顾高先生,给了高先生最后的温暖,让高先生离世之前体体面面,没有遗憾。而且自己工作也辞了,将近1年都没有收入。自己的付出,高先生都看得到。

老两口气得跳脚:你少来演苦情戏,你们又没有结婚,名不正言不顺,说什么真感情?

见老两口不愿意配合过户,小王也急了,遗嘱是小高亲手写的,你们做父母的应该要尊重儿子的决定!

老两口坚决不同意配合小王过户房产,我自己的儿子我会不知道?他怎么可能会这么无情,不顾父母死活?我看你就是见我儿子不行了,想办法骗我儿子的钱!房子给你,不可能!

 

03

 

小王拿不到房子,把高先生的父母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两边都是声泪俱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官告诉小王:这个房子是高先生用毕生积蓄买的,如果赠与交往一年的女友,别说高先生的父母,社会老百姓也难以理解和接受。你们既然有感情,那也希望可以看在高先生的份上,在接受遗产的同时,考虑其父母的出资事实和晚年生活保障。

在高先生父母这边,法官也在做工作:经过鉴定,遗嘱确实是高先生写的。女友在高先生生前悉心照顾,给了他离开人世前最后的温暖,还是要尽量尊重他生前的感情寄托和遗愿。

经过多轮调解,小王和高先生的父母达成了调解协议,房产归高先生父母所有,奔驰汽车和存款归小王,另外高先生父母向小王支付补偿金60万元。

 

04

 

 

高先生写的这个遗嘱合法吗?怎么样立自书遗嘱是有效的呢?让悦家律师来告诉您吧。

合法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6种。

高先生亲笔书写的这份遗嘱就属于自书遗嘱,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便捷也是成本最低的遗嘱形式。

 

???

立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需要注意以下这三点:

 

1遗嘱人亲笔书写

要求遗嘱全部内容都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即使有删减改动也必须是遗嘱人自行作出。如果遗嘱内容是他人代写,则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而可能属于代书遗嘱,如果遗嘱内容部分是他人代写,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篡改遗嘱。

 

2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签名是书面遗嘱的必备要求,遗嘱全文都是遗嘱人书写,但是最终未签字的,不能认定自书遗嘱有效。即使遗嘱内容都是遗嘱人所写,缺少了签名也不能百分之百确定获得遗嘱人的认可。

 

3日期

注明年、月、日是确认遗嘱形成日期的重要依据,遗嘱的日期影响遗嘱的先后效力,也影响遗嘱真实性的判断。

 

经过调查,法官认为高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通过调解的方式,使该案得到妥善解决,尊重了逝者的遗愿,也体现了对生者的人文关怀,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和谐统一。给法官这份有温情的判决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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