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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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6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440次举报
2021-06-16


(1)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判断是否构成“跳单”,首先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生效,并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有很多相似之处,准确判断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中介合同,至关重要。我们不能仅仅依据合同名称来判断,而应当看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因为,中介合同虽为有名合同,但在实践中当事人采用的合同名称多种多样。比如,对于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有的称为房地产求购确认书,有的称为二手房买卖服务合同,有的称为委托看房书,有的称为看房协议书。不论名称如何,其核心内容都是由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提供二手房买卖的信息和媒介服务,都属于中介合同,都应当按照《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和处理。实践中,委托人就同一委托事项,可能仅委托一个中介人,也可能同时委托多个中介人。在有多个中介人的情形下,我们尤其要准确判断委托人是否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以及接受了哪个中介人的服务。


(2)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按照中介合同约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而订立合同,则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的关键。实践中,委托人为了增加交易机会,往往委托多个中介人。比如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中,卖方为了提高售价或者尽快出售,可能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而不是委托某家中介公司独家代理。因此,多家中介公司可以掌握同一房源信息,而买方也可以通过多家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屋信息。这就需要我们准确判断委托方与相对方最终达成交易,究竟是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以提供服务的时间先后来判断,还要结合服务的内容等具体情形。


(3)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比如,委托方通过某一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媒介服务,合同已基本达成。此时,委托人发现其他中介公司的报酬更低,继而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则构成“跳单”违约。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人的目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