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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居间人按居间合同约定促成合同成立,完成居间服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人主张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系自行联系但又无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委托人跳单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号:(2021)沪02民终6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