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银行贿、串通投标案(2017)鄂2823刑初3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先银为了承建209国道巴东长江大桥南岸接线工程第一标段,借用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确定投标报价。虽然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但未实际中标。中标单位四川川交路桥公司是否系被告人王先银所托,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先银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据此,被告人王先银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王先银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先银虽有串通投标行为,但情节不严重,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