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琳诉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网络实施最后签字或盖章行为,但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合同签订地从而确定管辖权,还要考虑消费者的住所地及产品实际经营者所在地等来判断。电商企业在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中如果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的,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711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8
张国贵律师
林琳诉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网络实施最后签字或盖章行为,但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合同签订地从而确定管辖权,还要考虑消费者的住所地及产品实际经营者所在地等来判断。电商企业在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中如果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的,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711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