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答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既然是“往返”应当理解为经常性的,与日常上下班具有高度关联的路径。而龙七是在厦门上班,其老家在湖南,二者相距一千多公里,其在假期回老家探亲,5月2日返回厦门为上班做准备。如果该路径也被视为是“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显然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与风险。
张国贵律师
人社局答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既然是“往返”应当理解为经常性的,与日常上下班具有高度关联的路径。而龙七是在厦门上班,其老家在湖南,二者相距一千多公里,其在假期回老家探亲,5月2日返回厦门为上班做准备。如果该路径也被视为是“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显然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