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继承人李某于2018年10月7日去世,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该案应适用《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代位继承只适用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未规定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但《民法典》实施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如果应适用《继承法》,故如果案中,王一、王二、王三依据《继承法》,无代位继承的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