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规定将原合同法中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合同的行为归并在显失公平的范围之内,统一称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某应当意识到周某所处的危困情况,其主观上具有趁机讹诈的故意,周某虽然出具借据,但这是处于情势所迫的状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张某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因此,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关于借款利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