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损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中除涉及赔偿计算标准、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即伤残赔偿系数)、扶养年限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关的因素外,还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确定相关费用时,既考虑到保护受害人以及靠其扶养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有两个以上的扶养义务主体时,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因此,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例如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身故,有一个10岁的孩子,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00元×8÷2×100%=100000元。又例如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残疾,经鉴定为5级伤残,有一个10岁的孩子,被扶养人生活费:25000元×8÷2×60%=60000元。因此,一个被扶养人时,只需考虑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就可直接计算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操作简单,实践中也无分歧。
但是当被扶养人为数人时,《人损解释》第十七条仅确定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样的限制。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而不是受害人在伤残或者死亡前实际支出的用于扶养依法由其扶养的人的费用总额。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