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3572号:古某群与万某建、万某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在计算受害人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处的“年赔偿总额”是指未考虑残疾赔偿系数的金额,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