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万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意见与上述规定不符。
张国贵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万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意见与上述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