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私下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缔约地位上不平等,以及劳动者为尽快得到赔偿而放弃一部分权益的情形客观存在,实践中对于此类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目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的审查原则如下:
第一,在已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人与责任方签订的、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如上述协议的签订确实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一次性赔偿协议被撤销的,由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根据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