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作为事故发生的娱乐场所,其经营的大转盘是有一定风险的娱乐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管理,保证在场内人员的安全,其放任乘客站立设施内,致使本次事故发生在场内人员之间。
张某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出于自信在设施运行后非但未抓牢扶手还在运动时站立其中,导致设施震动时站立不稳将姜某砸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责任;商场在张某站立时又未及时制止,放任乘客站立设施内,导致事故发生,应认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责任;姜某虽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当时年龄完全可以判断该娱乐设施有风险,而且未在家长陪同下擅自参加游戏,并未抓牢扶手导致其从椅子上滑落,造成伤害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本案的具体事实,由张家承担50%的责任,商场承担40%,姜某自身承担10%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