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合同中既未约定固定总价,竣工验收后也无法完成结算,后续又无法通过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或标准来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对于工程量本身也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就涉案建设工程的造价申请鉴定。
对于当事人一方申请对竣工验收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鉴定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法院近期对于委托鉴定作出了新的规定,对鉴定完成时限规定更加严格,一般为30日,重大疑难复杂的为60日,鉴定时间相对较短,所以对于该类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双方当事人应更加积极配合,以免因此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已经共同选定了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又申请重新鉴定的,除非有正当合理理由,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准许。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