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被看作是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赠与财产的登记办理为要件,但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形成清晰、明确的权属关系,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民法典对赠与的撤销明确规定了法定和任意撤销情形,是鼓励赠与合同订立双方能够审慎订立、诚信履行赠与合同,而并不是鼓励“随性”“任意”撤销赠与。
实践中,赠与合同可能并非单立,赠与的意思表示可能掺杂于其他合同之中,而当类似本案这种处分共同财产的赠与意思表示与身份关系变更整体处分时,想要撤销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