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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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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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5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26次举报
2021-05-25


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双方的权益保障,故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强制性义务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但是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订立和生效,如果用人单位有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或拖延签订,则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愿也无法实现。故劳动者应积极配合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倘若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权利义务悬而不决,无益于规范和谐的用工关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