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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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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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实地查看房屋实际使用状况的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0次举报
2020-12-28


涉案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内容系由国家行政机关以法定程序审查后作出确认,具有物权公示公信的效力。农商行贷款前,已对案涉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尽到了审查义务。山东银监局的复查认定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产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行业内部的管理行为,不足以认定农商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存在重大过错。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