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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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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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合同案例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4次举报
2020-12-26


2019年9月,宋虹(化名)和某文化公司签订了一份视频直播演艺人员经纪合同,约定某文化公司作为宋虹直播服务和演艺服务唯一经纪人,为其提供视频直播演艺的经纪服务和日常演艺经纪服务,宋虹需在该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同时,合同约定如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合同签订两个月后,宋虹认为某文化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于是便单方停止在该公司安排的平台上直播,转而在另一平台进行直播。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某文化公司遂将宋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宋虹则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宋虹则认为,某文化公司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而且她没有违约,不应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作出的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宋虹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宋虹单方停止在该公司安排的平台上直播,转而在另一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公司要求宋虹支付的30万元违约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属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情形,应当事人请求酌情予以适当减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宋虹向某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