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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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违纪被解雇,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95次举报
2020-12-25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适用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只要工伤人员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无论其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失,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工伤人员劳动关系结束时的就业补助性质,以弥补因工伤带来的就业弱势和不利,其作为工伤待遇中的内容,理应适用工伤待遇支付的原则。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与解除原因无关联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之一,是对工伤劳动者离开原单位进入新的工作岗位进行的经济支持。而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支付情形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赔偿金,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密切相关,而工伤待遇的支付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其支付并非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补偿或违法解除赔偿金,是不同性质、不同角度对劳动者的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享有是以解除或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为条件,但工伤人员享有的根本原因是基于工伤受伤之事实,其支付条件应具有无因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只是开始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计算基数的时间节点。


虽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进行了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显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是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事由,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法律的文本解释的角度来看,而应该从法律体系上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原则进行看待,在工伤人员不存在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