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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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消费案件原告资格审查要点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1次举报
2020-10-23

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消费者原则上应当是自然人,法律主要基于其弱者地位而给予倾斜保护。此外,提起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不限于与生产者或经营者存在消费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还应包括商品的使用者,即购买商品一方的家庭成员、受赠人等使用商品的主体均是适格的原告。除此之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缺陷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亦有权诉请惩罚性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经营者往往以原告为“职业索赔人”不具备消费者身份进行抗辩。关于职业索赔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我们认为消费者的概念应作广义理解,判断是否属于消费者的标准是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否为了再次交易,而不应以其主观状态、身份而有所差别。此外,仅以职业区分是否属于消费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职业索赔人的出现客观上能起到监督商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其他消费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只要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确实存在问题,职业索赔人就有存在的合理性,不应否认其属于消费者的主体地位。然而对职业索赔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应坚持严格的事实认定标准,发挥职业索赔人的积极作用,抑制其可能带来的各种消极影响。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