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司法实践中,合法有效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核心要件:一是有经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可量化的岗位考核标准;二是有客观真实、程序公正的考核结果,证明劳动者未达到岗位基本工作要求;三是劳动者未完成工作的核心原因是自身能力、技能不足,而非用人单位过错、客观条件变化等外界因素。需特别明确,单纯的“末位淘汰”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便劳动者考核处于末位,只要完成了岗位基本工作任务,就不能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