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无法依据合同法律关系要求施工方承担更换、重做、修复的违约责任,依然能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施工方对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2019)粤03民终18682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重做、修复等费用1584494.75元的反诉请求,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支持进行更换、重做、修复,则系法院变相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限,故一审法院对此项请求予以驳回,如行政机关对涉案工程规划予以审批,欧家美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审法院改判:关于修复费用问题,本院认为,金龙鑫公司自认其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且涉案幕墙工程经一审法院委托的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鉴定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事实上给欧家美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给予损害赔偿。欧家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其已聘请具备资质的深圳市××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幕墙工程进行了修复,已支付的修复费用90万元未超过一审委托广州市××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修复造价1584494.75元的范围,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金龙鑫公司应当向欧家美公司支付该款项。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