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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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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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权益受损如何维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7次举报
2020-10-14

当然有。胎儿并不是法律意义上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但胎儿娩出成为婴儿,对于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损害,法律上则认可婴儿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 

上述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家事无小事,光是胎儿权利保护这一项,就已经延伸出众多涉继承、抚养、侵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处理专业问题,切忌想当然,委托专业人士处理或提供法律意见,将事半功倍。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