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净资产是否减少,是否削弱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减资分为形式减资和实质性减资。
形式减资即股东不取得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发生变动,不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形式减资属于非交易性减资。公司为弥补亏损进行减资即属于形式减资。实质性减资即股东取得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发生变动,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公司偿债能力降低。
实质减资又可分为交易性减资与非交易性减资。股东减少认缴未实缴的出资是否属于实质减资,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27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曾提到“如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股东并未实际抽回资金,则属于形式上的减资,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虽然减少,但公司责任财产并未发生变化”,依据上述观点,减少股东认缴未实缴的出资属于形式减资,股东减少认缴未实缴的出资属于实质性减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