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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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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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2026-05-26


按照公司净资产是否减少,是否削弱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减资分为形式减资和实质性减资。

形式减资即股东不取得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发生变动,不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形式减资属于非交易性减资。公司为弥补亏损进行减资即属于形式减资。实质性减资即股东取得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发生变动,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公司偿债能力降低。

实质减资又可分为交易性减资与非交易性减资。股东减少认缴未实缴的出资是否属于实质减资,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27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曾提到如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股东并未实际抽回资金,则属于形式上的减资,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虽然减少,但公司责任财产并未发生变化”,依据上述观点,减少股东认缴未实缴的出资属于形式减资,股东减少认缴未实缴的出资属于实质性减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