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存在冻结的,依据最高院与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10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但依据最高院于2021年12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股权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前述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即公司股权冻结的原则上不影响减资,报告冻结的人民法院即可,但实操中通常可能需要征得法院或申请人的同意,具体需进一步咨询公司登记机关。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