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在划拨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之前设定的特殊债权,它优先于先于其他债权的法定债权。对此,通过担保法亦可验证。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据此,划拨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其土地出让金首先是法定的,不需要再经任何审批、协商,即已是存在的债权,其次该土地出让金债权是优先于任何其他债权的,无论是通过转让、出租还是抵押获得的债权。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债权在转让、出租、抵押所得的收益中当然优先于其他任何债权而受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