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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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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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直接不采纳的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65次举报
2020-10-10


法释〔201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68条第3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往常,庭审中经常出现只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而证人不出庭的情况。对于这种书面证人证言,律师在质证时,只能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来分别陈述意见,尤其对于其合法性不予认可,理由主要是证人未出庭。但是,对于这种证人未出庭的书面证言,法院是否可以参考,或者结合其他证据用来认定案件事实,08年《证据规定》并未明确。
现在,新《证据规定》明确规定,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该证言直接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定,终于帮助我们脱离窘境。我们在质证时可以理直气壮引用出来,给这种证据以致命一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