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8条第3款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往常,庭审中经常出现只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而证人不出庭的情况。对于这种书面证人证言,律师在质证时,只能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来分别陈述意见,尤其对于其合法性不予认可,理由主要是证人未出庭。但是,对于这种证人未出庭的书面证言,法院是否可以参考,或者结合其他证据用来认定案件事实,08年《证据规定》并未明确。
现在,新《证据规定》明确规定,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该证言直接“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定,终于帮助我们脱离窘境。我们在质证时可以理直气壮引用出来,给这种证据以致命一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