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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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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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不允许宣读书面资料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80次举报
2020-10-09

法释〔201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72条第2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对于证人当庭作证的规则,新《证据规定》法条用语更准确(如将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修改为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也更符合立法规律(每条内涵集中、每款规则独立)。
但这些规定基本上并无实质性变化,唯独值得重点注意的是,证人当庭作证不再允许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照本宣科。证人表达证词时,句子是否连贯、用语是否文雅,这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证人的陈述确实是自己的真实回忆。这条规定显然是出于此种考虑,也更加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司法解释对此专门作出明确,也就意味着我们一旦决定申请证人出庭,就必须要做好准备工作:向证人释明法庭规则,提前演练,以期发现问题并做好应对预案。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