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72条第2款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对于证人当庭作证的规则,新《证据规定》法条用语更准确(如将“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修改为“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也更符合立法规律(每条内涵集中、每款规则独立)。
但这些规定基本上并无实质性变化,唯独值得重点注意的是,证人当庭作证不再允许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照本宣科。证人表达证词时,句子是否连贯、用语是否文雅,这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证人的陈述确实是自己的真实回忆。这条规定显然是出于此种考虑,也更加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司法解释对此专门作出明确,也就意味着我们一旦决定申请证人出庭,就必须要做好准备工作:向证人释明法庭规则,提前演练,以期发现问题并做好应对预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