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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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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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52次举报
2020-10-09

法释〔201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78条第2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已经规定诉讼参与人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依照该法第115条之规定,可以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处以15日以下司法拘留。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