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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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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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27次举报
2020-10-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可总结以下要点:

(1)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股权代持,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3)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合法的投资行为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

(4)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收购股权且是代持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均无直接书面证据的,法院将根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各方面证据予以判断。(5)就目标公司股权存在双重代持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经过其“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