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协议管辖制度的概念和立法本意可知,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中约定“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便应当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进而,本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精神的尊重,即使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条款有关管辖地法院的文字表述不够精准、明确,但只要通过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具体地确定纠纷解决所指向的管辖法院的,就不应当简单地认定当事人关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
2.双方在合同协议管辖条款中使用的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的表述,但鉴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故基于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探求,该条款中的“原告所在地”的含义,可以合理解释为“原告住所地”。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