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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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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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婚姻的三个要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74次举报
2020-10-03


只有当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只能算作同居:

1、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除了在1994年2月1日前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的还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的只能被认定为非法同居了。

2、男女双方应当在合法的条件下形成事实婚姻。

国家对男女双方结婚的条件是有明确要求的,比如要达到法定婚龄、近亲不能结婚等。只有在符合规定下形成的事实婚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除了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外,事实婚姻的认定还要求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要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且外界都认可其夫妻身份。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