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小张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小张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小张与小王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小张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双方提出离婚,当时房屋现值90万元。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分割有异议。小张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小王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小王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小王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小张所有,小张应支付给小王10万元补偿款。●法视界:
双方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小张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小张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房产归小张所有,小张应支付给小王10万元补偿款。●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