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结婚之前,还是在结婚之后,都既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根本无法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房屋分割问题,即使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约定,该约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就上述方面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处理。其中常见的房屋性质包括以下:商品房、福利住房、房改房,详见现行案例对这几类房屋性质的处理倾向:1.购买商品房:离婚时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分割2.对无产权的福利住房,离婚后不能要求分割,只能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3.以标准价格购买的公有房屋,当事人无法取得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不能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和分割4.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改房不具有完全产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