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案例报道:
A和B结婚后,B参加了单位的房改,以5万元的标准价购买了一套90平米的三居室住房,并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对该房产的分割有争议。
法视野: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售房,拥有的并非全部产权,而是部分产权。因此,该套房产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由夫妻俩人与所在单位共有。在夫妻离婚时,可由一方在双方享有的产权范围内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并继续保持与单位的共有关系,而不是把全部的产权份额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单位对标准价的房改售房拥有部分产权,所以,法院在处理部分产权房屋的分割时,一般会征求单位的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