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是不能基于非法用工关系而要求非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非法用工虽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并不等于由于非法用工引发的伤亡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来解决。《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伤亡赔偿的数额产生争议的,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这一规定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对劳动争议的定义,但是其终极目的仍然是方便非法用工中的劳动者维护个人权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