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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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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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9次举报
2020-10-02


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用人,还有合法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确立非法用工关系的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享受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即使是合法用人单位,也不得使用童工,合法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受《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调整。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