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用人,还有合法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确立非法用工关系的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享受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即使是合法用人单位,也不得使用童工,合法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受《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调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