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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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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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约定加名,实际未办登记的情形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8次举报
2020-10-02

此种情况是典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婚后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将一方婚前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具有合同效力,发生合同之债,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据该协议请求对方依约履行。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未实际办理变更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仅凭协议书不能发生物权效力。赠与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可依据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主张撤销权。因此,离婚时赠与方反悔的,受赠方无法依据婚内协议约定要求分割房屋。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