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况是典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婚后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将一方婚前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具有合同效力,发生合同之债,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据该协议请求对方依约履行。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未实际办理变更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仅凭协议书不能发生物权效力。赠与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可依据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主张撤销权。因此,离婚时赠与方反悔的,受赠方无法依据婚内协议约定要求分割房屋。
张国贵律师
此种情况是典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婚后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将一方婚前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具有合同效力,发生合同之债,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据该协议请求对方依约履行。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未实际办理变更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仅凭协议书不能发生物权效力。赠与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可依据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主张撤销权。因此,离婚时赠与方反悔的,受赠方无法依据婚内协议约定要求分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