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置、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相比一方婚前已全额付款的房屋来说资金构成较为复杂,包括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婚前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以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包括离婚后需要由取得房屋产权一方继续还贷的部分。因此,婚后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并不能完全认定为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况,如果双方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加另一方名字,实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不完全符合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条件,不能严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此时需要结合协议约定内容,再进一步判断是否应当适用,若协议明确约定婚后办理加名手续,赠与方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作出类似于永不反悔、永不撤销等放弃撤销权的意思,应视为赠与方对自己的权利做出了处分,故不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