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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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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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实际未办登记的情形,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3次举报
2020-10-02


一方婚前购置、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相比一方婚前已全额付款的房屋来说资金构成较为复杂,包括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婚前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以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包括离婚后需要由取得房屋产权一方继续还贷的部分。因此,婚后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并不能完全认定为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况,如果双方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加另一方名字,实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不完全符合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条件,不能严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此时需要结合协议约定内容,再进一步判断是否应当适用,若协议明确约定婚后办理加名手续,赠与方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作出类似于永不反悔、永不撤销等放弃撤销权的意思,应视为赠与方对自己的权利做出了处分,故不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