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就是民法典有关口头遗嘱的规定。口头遗嘱在立法过程中,争议点在于是否要效法国外,规定口头遗嘱有3个月的有效期,最终因口头遗嘱有效期起算点不明确,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经可以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所以民法典删除了草案中口头遗嘱有效期的相关规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口头遗嘱有如下几个形式要件:一是口头遗嘱须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这是口头遗嘱适用的前提条件。口头遗嘱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是否为遗嘱人所订立、内容是什么,这些情况比较难以证明,导致实践中被认定有效的口头遗嘱非常少。“危急情况”包括了突发自然灾害、战争、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遗嘱人客观上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二是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个要件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一样,因为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处分身后财产的口述,没有记录载体,所以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不同于其他遗嘱形式,出于口头遗嘱适用前提条件和效力较为特殊的考虑,本条并没有要求遗嘱人、见证人注明年、月、日。三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的内容没有载体进行固定,存在内容不确定,容易被伪造、篡改、曲解、遗忘等特性,所以民法典规定危急情况消除且遗嘱人有条件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这就意味着,如果遗嘱人在以上客观条件成就的情形下,仍然消极不作为,不重新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不同于遗嘱人日常聊天,遗嘱人在日常生活中对邻居或亲朋好友表达死亡后遗产想留给某人,只是遗嘱人当时的一种想法和意愿,如果后期没有通过法定的遗嘱形式进行确认,那么不能将其视为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