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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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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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72次举报
2020-03-07


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执行和解协议产生履行障碍,执行法院应如何审理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执行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改变了原执行依据所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执行法院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尚未开始的拍卖、变卖程序也应当暂缓。


二、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缺乏履行的基础条件导致客观上履行不能的,或双方未予以履行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可按照原执行依据内容处置被执行人财产。


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不确定,导致无法确定该协议的给付内容及违约责任承担,双方产生争议的,属于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并陷入僵局,执行法院不得继续等待双方自行落实和解协议,而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尽快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