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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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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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然延续不代表合同续签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4次举报
2018-10-26


家住农村的王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到某公司做操作工,成为一名农民工。去年年底,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结算工资后,他就回家过年了。年后,他又回到公司,所干的活依然,所给的工资照旧。一切都在按原来的合同履行。


最近,社会保险机构来公司搞执法检查,他才发现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延续”,且没有给他缴纳工伤、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继续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


然而,视同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并不能代替续签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否则,劳动者可能因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新劳动合同没有订立,使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即使将这种关系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也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