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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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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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次举报
2026-04-27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分手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与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通常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分手时,一般按照等额分割的原则处理,但法院也会考虑父母的出资情况、双方的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如支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部分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未登记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应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分手时,双方应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