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其产权归属和分割方式主要取决于不动产权属登记和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
《民法典》第 20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谁就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具体来说,房产分割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一方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分手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第二,一方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通常视为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分手时,一般按照等额分割的原则处理,但法院也会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同居时间长短、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第三,双方共同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