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没有 "分手费" 或 "青春损失费" 的概念。《民法典》第 8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 153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单纯以 "分手费" 或 "青春损失费" 为内容的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张国贵律师
我国法律并没有 "分手费" 或 "青春损失费" 的概念。《民法典》第 8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 153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单纯以 "分手费" 或 "青春损失费" 为内容的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