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离婚时,分割对象通常不是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本身,而是实际出资人依据代持关系享有的投资权益或相应财产价值。若实际出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该投资权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由一方继续享有并给予另一方补偿,也可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转让投资权益、分割转让款或分红。若需要将隐名股东显名化,还涉及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不能仅凭离婚分割直接变更登记。若出资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股权本身及自然增值原则上仍属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通常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则决定了实际出资人投资权益的确认和显名限制。因此,实际出资人离婚时应先确认代持关系和投资权益,再结合出资来源、婚内收益、公司人合性限制确定分割方式。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