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能仅凭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主张分割。公司登记和股东名册记载具有对外公示和权利推定效力,但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这一内部关系中,法院不会机械以登记外观确定实质权属,而会结合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记录、股东会决议、公司及其他股东陈述、名义股东是否参与经营决策等证据进行实质审查。配偶若主张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证明名义股东对该股权享有实质权益,例如代持关系不真实、名义股东系实际出资人、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实际出资人未享有投资权益,或者名义股东已通过协议取得股权收益和处分权。若仅能证明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不能推翻真实代持关系,其分割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支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实质权属为基础,代持协议在内部关系中可约束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登记外观不能当然否定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配偶提出相反主张的,还应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