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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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名义股东离婚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9次举报
2026-10-30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能够纳入离婚分割的,必须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若实质权益归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仅负有按约返还投资权益、配合变更登记或转让股权的义务,该股权不属于名义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的是,名义股东因代持取得的报酬、按代持协议约定归其所有的分红,以及其擅自处分代持股权所生赔偿等婚内所得,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另行处理。若有证据证明代持关系虚假、名义股东本人就是实际出资人,或者出资来源于名义股东夫妻共同财产且实际出资人并不享有权益,则相关股权或投资权益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纳入分割。因此,名义股东离婚时代持股权是否分割,关键不在于登记在谁名下,而在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实际出资和投资权益归属是否明确。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